To佳子,有关昨晚的一些讨论

http://www.bangfromsun.net/2010/05/04/to%E4%BD%B3%E5%AD%90%EF%BC%8C%E6%9C%89%E5%85%B3%E6%98%A8%E6%99%9A%E7%9A%84%E4%B8%80%E4%BA%9B%E8%AE%A8%E8%AE%BA/

佳子: 

刚刚和你在网上讨论了泰兴一案,你认为从杨佳案开始,我们的媒体和民众就始终存在着一种错误的导向。
你用杨佳案做例子告诉我,这种错误的导向是:“(杨佳)杀人是值得同情的,警方有与伤亡十数人相应的过错,杨佳属于自卫反抗的报仇”。
你说真相不应是罪犯被同情的原因,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当在事前而非事后,应当从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等做起,而不是在将人放到残酷的环境下,逼到走
投无路之后,再分析其犯罪的无奈原因,然后予以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最终回到其他案子上,你认为社会不公根本就不是次次血案的最终因由,媒体的误导和民众对于血案制造者的同情是整个社会思路的偏差,这样下去得到的结果就
是放大人类的恶念,并且放纵它们。 

这些,我都同意。
而接着你告诉我,你对此的解决方案是大声疾呼,至少让身边人开始反思这种思维的逻辑是否扭曲——也许你认为,这样事情就会变得好一些? 

于是,我突然觉得,你像是神话里的西西弗斯。即使你说的再对,甚至你已经开始影响这个社会,但只需再来一起类似的事件,民众的思路又会初始化,巨石
又会咕噜咕噜滚回到山底下。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这种有偏差的思路是社会现实导致的结果,你只在结果这一端使劲,不是西西弗斯又是什么?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个体权利受到他人损害时,法律会通过减损侵害者的权利来达到正义的平衡;在一个法制不成熟的社会里,民众会通过自主捍卫自身权
利,譬如私刑来达到正义的平衡;而在一个畸形的社会里,弱势一方的正当权利受到了损害,几乎无法通过法律来平衡正义,而由于自身能力的巨大差异,他也很难
直接通过对侵害人本人的复仇来实现正义。 

当天平一方的权利被损害许多次而另一方从未得到惩罚时,正义的天平就会发生严重倾斜。 

尤其在侵害者和受害者总分别由“强势”和
“弱势”群体来扮演时,正义的平衡就会出现两种不正义的变异——与“强势群体”相关的人群受到伤害以及“弱势群体”伤害无辜的旁人。对于前者,强势群体相
关人群的受害替代了侵害人本人权利的减损,而对于后者,弱势群体加害他人的行为则替代了自然正义状态下受害人的复仇行为。

在一个正义很难被实现(无论是通过法律实现还是自主实现)
的社会里,民众作为观察者,总会有相当大一部分倾向于支持这种变异了的“正义实现”。这种环境里,对于原本就理解你上面那段话的人们来说,单纯强调你的观
点只能得到无奈的认同;而对于原本就不理解这一点的人们来说,你的说辞等于剥夺了他们心中“实现正义”的最后一条门路——在他们眼中,这种变异的“正义”
是一种“转移的复仇”。当公义始终不能实现时,如果你还强调“转移复仇”的不正当性,在他们眼中,这就叫做冷酷。

 
所以我觉得你就像西西弗斯,你的不断疾呼面对新一轮惨案时,总是得回归原点。 

那你也许要问,换了我,问题具体要怎样解决。面对这样的质疑,我只能说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基本根绝你说的那种“思路偏差”的唯一办法是尽可能多的实
现正义,并让绝大多数人相信正义是可以被实现的。对此我可以试图给出一些我想不出实现方法的“大道理”。 

面对这种问题,我首先认为,你的疾呼绝对是必要的,就像杨佳案时我也发出过类似的声音。无论什么时候,这个社会都需要有你这样理性、细腻又充满理想
主义的人去做西西弗斯,需要有人去说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即使在可见的未来石头还是会一次次落下来,但当众神的不公被改变时,巨石最终是会被推上山顶
的。 

那接下来就是众神造成的不公现状了:无论如何,正义的实现需要一套公平的社会体制,尽管现代社会里这套体制就是法律,但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深受儒
家思想教育的清官、农村社会中的乡绅都是正义实现的可靠力量。所以我相信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中途出现某些可资依赖的实现正义的公平社会形式也不足为奇
——当然我们必须清楚,这些力量都只是暂时和充满不可靠因素的。 

而裁决公平的前提是被信任,否则即使结果公平也不会被民众认为公平。这就是我上篇里面说社会裂解的后果之一:原本的“他们”尚且可疑,当“他们”变
成“你们”以后,“我们”则会彻底不信任任何一个裁判结果。——当“你们”掌握着裁决的力量,而一切裁决又是以和民众利益时有抵触的“xx的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时,正义如何能够被实现呢? 

最终更关键的是让民众相信正义会被实现。你我都知道一句名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个“看得见”就是问题
的关键。俗话说眼见为实,你只有能被看见,才能接受检阅和挑战,只有通过了挑剔眼光的审阅之后,这个“正义的实现”才能被信服。当然我们也有着三公的描
述,只是我们从未实践罢了。 

我相信,如果正义总能够被实现,面对惨案时,那种“他是其他地方受到伤害的弱者,所以他的血腥应该被同情甚至原谅”这样的声音就会越来越小,而“惩
罚伤害弱势群体的跋扈群体”和“惩罚杀人凶手”这两个声音就会分别变得越来越大。 

祝,
安好。 

孙鑫 顿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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